非是异,亦非不异。亦如无常、无我等蕴处界有为诸法,与无常无我等性,非异亦非不异。盖若言异,则应蕴处界不是无常;若是不异,则应无常不是蕴处界等共相。
这个地方先讲譬喻,第一段先讲譬喻。说是这个圆成实性和依他起性,这当中有三个譬喻:
先看第一个譬喻,就是麻跟绳的关系。这个麻它是一个体性,绳子当然是作用,当然,这个绳子是一个因缘所生法。说我这个麻,我能够打出十几种绳子的相貌:我打出一个蝴蝶的绳,打出一个长形的绳子,圆形的绳子,方形的绳子。但是麻是不能变的,所以这个麻是一个体;它的体性呢,有随缘义,有不变义;有不变义,有随缘义。依他起性是它其中一个相貌而已,是随顺其中某一种因缘所显现的其中一个相貌。所以依他起性是一种事相,那么圆成实是一个理论了,它是一个理论。这理论当然是一个体了,我们讲理体,它是一个理论的自体;这个依他起是一个相用,相状作用。
或者说是水之与波。水是一个湿性,这个湿性当然它有不变义,有随缘义。它也可以随缘现出各式各样的波浪;但是它是在随缘当中它又不变,它的湿性是不能改变的。波浪是因为它在某一种因缘当中所出现的一个假名、假相、假用而已。这个地方我们也可以看的出来,它是“既非是异,亦非不异”。就是它不是不同,但是它也不是完全相同。
天亲菩萨当中他讲出一个譬喻说,“如无常等性,非不见此彼”。就是说无常、无我的道理,跟这个色心诸法的道理也是这样。说“盖若言异”,说无常、无我的道理跟色心诸法是完全的差别,那么蕴处界就不是无常无我了,那当然这个是不对了,因为蕴处界的相貌是无常、无我,它是随顺于这个道理在走的。说是完全相同,“若是不异”,说无常、无我就是蕴处界,那应该说无常、无我就不是蕴处界的共相了,那就应该说是它的自相,所以这个是不合道理。因为蕴处界它虽然随顺于无常、无我的道理,但是它毕竟它有它在某一个因缘,有一个差别的相貌出来。
这前面是把这个麻之与绳,水之与波,无常无我跟蕴处界的关系,那种非异和非不异的关系,先做一个譬喻。这以下合法:
今圆成实与依他性,亦復如是。若言是异,则应真如非彼依他实性,如水非波所依体性;若言不异,则应圆成实性,亦是无常,如波生灭,水亦生灭,岂可乎哉?!
这个以下合法说,圆成实性跟依他起性的关系,这种非异非不异道理也是这样。说这两个理体和事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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