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机构,是按照中央集权建立起来的。
宋朝把全国分为诸路,每路都设有转运判官,是朝廷特命的路一级常设官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转运使管理刑事和民事审判事官。宋制地方原则上只分两级,一般由各级行政长官即地方政府首脑兼理司法。
县级司法审判事务由县长官知县事全权职掌,并且以亲自参与审判案件为原则。县以下的镇岩官员,无权审理案件;其社首、甲首也只能在州县官员的监督下,处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见,县为宋朝司法机构的基层单位。
州级(与州同级的机构还有府、军)司法审判事务由州的长官即知州事、知府事和军监掌管。进行为了控制司法和监督地方官吏,在各州特设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全州的行政公事都须经过通判,才得施行。同时,朝廷还选派幕职官员,如判官、推官等,以佐理知州,处理全州的行政和司法事务。其掌管检法议罪的,有司法参军;掌管调查审讯的,有司理参军。
因开封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开封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另设左右军巡使判官二人,分掌京城地方一切案件的审讯;左右厢公事干当官四人,分管检查侦讯和处理轻微事件。此外还设有司录参军一人,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原来开封府有这么多官,可怜的包、策、昭三个人要干这么多活,累也累死了!)
宋初,在其中央主要设立刑部和大理寺分别共掌司法。大理寺长官不设专职,以判寺一人为首,兼少卿事一人为副,均由其他官员兼任。下设详断官和法直官等,办理具体司法事务。寺不设监狱,所有人犯都寄禁在开封府狱(怪不得开封府的监狱很拥挤)。真到神宗时改革官制,大理寺正副长官,才开始设置专职官吏,并恢复大理寺狱。(这就是后话了)
此外,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中,还设有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一人为台长,往往由其他官员兼任;以知杂待御史一人为副,主持台务。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法、主薄等官,办理对违法失职官吏的侦讯,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行使监察职务。与大理寺不同的是,御使台有拘禁犯人的监所,称为台狱,监禁它所主办的案犯。
宋朝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三级三审制。
宋朝的基层司法审判机关设在县一级,由其知县负责。但县级司法机关只能处理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徒以上的,知县搜集证据,并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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