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朝廷的官位。
奈良时代的日本在唐律的基础上,结合其国情,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日本律令制。
日本律令制下的中央官制,便是“二官八省”。
在天皇之下,置有担当朝廷祭祀的神祇官与统括国政的太政官(二官),太政官之下实际的行政置八省分担,包括:中务省、宫内省、大藏省、治部省、式部省、刑部省、民部省及兵部省。
官厅中分四等官(长官、次官、判官、主典)与下级官吏。
兵部省,顾名思义,近似于现代的国防部,负责管理武官的人事、诸国的兵马、城池等一切军务的部门,负责录用京和地方的将士,制成名簿。
长官是兵部卿(正四位下)。
次官是兵部大辅(正五位下)、兵部少辅(从五位下)。
判官是兵部大丞(正六位下)、兵部少丞(从六位上)。
主典是兵部大典(正七位上)、兵部少典(从七位上)。
判官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审查该部门的各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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