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中国境内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
第二条为保证军事停战的稳定,以利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的进行来达到和平解决,敌对双方司令官:子、除本停战协定中另有规定外,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七十二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出其一切军事力量、供应与装备。军事力量撤出非军事区后,所有知悉存在于非军事区内的爆破物、地雷阵地、铁丝网以及其他危及军事停战委员会或其联合观察小组人员安全通行的危险物,连同所有知悉并无此等危险物的通道,由设置此等危险物的军队的司令官报告军事停战委员会。嗣后,应清除出更多的安全通道;最后,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的四十五天内,所有此等危险物须按照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并在其监督下自非军事区内撤除。在七十二小时的时期终止后,除在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下有权在四十五天的期间完成清除工作的非武装部队,由军事停战委员会所特别要求,并经敌对双方司令官同意的警察性部队,及本停战协定所批准的人员以外,双方任何人员均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及**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民兵、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实行下列命令:(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即停止。(二)除另自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惟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军事调动仍属例外。(三)破坏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线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拆除。(四)为实现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该执行部由委员两人组成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
停战协议生效后,两军应联合对外,一致抗击侵略者,本协议签署人,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中国八路军阳城贴别行动队队长单奕轩。
为了促进国共两党合作的实现,**中央又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五项要求:停止内战,一致对外;保障言论、集会、结社之自由,释放一切******;召开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代表会议,集中全国人才,共同救国;迅速完成对日作战之一切准备工作;改善人民生活。同时提出四项保证:如果国民党将上述五项要求定为国策,**愿保证停止武力推翻国民党政府的方针;工农政府改名为********特区政府,红军改名为国民革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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