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靠在茶水间的台面边缘,手里端着一杯已经凉透的黑咖啡。窗外菩提树的影子在午后的光线里被拉得很长。她知道他说的“最后程序”是什么。伦理咨询小组章程规定,当动议在CTO层面被驳回或搁置超过规定期限,小组可以多数表决将审查结论作为小组的正式意见直接提交奥姆尼董事会全体成员。她用了很长时间在章程的条款间寻找这条路径——从现场审查的申请到正式动议的起草,从两位成员的联署到CTO的两次驳回,每一步都在章程框架内被精确执行。现在只剩下最后一步。
在随后的正式会议上,伦理咨询小组的三名成员坐在长桌两侧,面前放着审查报告终稿、CTO两次回复函的打印件、以及一份由安德斯起草的提交董事会的说明文件。会议没有邀请总部代表参加——章程规定小组可以在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就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表决。
安德斯在陈述中逐条回顾了审查报告的发现——内部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知情同意书中长期映射风险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映射数据的外部监督机制缺失。他回顾了CTO的两次回复——第一次在限定时间内以“将参考相关建议”回避实质性回应,第二次在限定时间内以“将在下次年度会议上讨论”继续推延。从程序上看,CTO已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答复,只是答复内容与动议要求之间仍存在实质性差距,而章程并未赋予小组强制CTO采纳动议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章程中剩余的唯一程序路径就是将审查结论作为小组的正式意见提交董事会。
投票结果是多数支持——安德斯和另一位成员投赞成票,张薇没有投票。她在表决时选择弃权,理由是提交董事会意味着审查结论将作为一份正式文件被存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档案——这份文件是否能在会议上引发实质性的讨论、董事会是否会对此做出公开回应,这些都超出了章程所能控制的范围。在投票结束后,她在会议记录上写道:“本小组已将审查结论提交董事会。剩下的,交给时间。”
董事会很快发来了收到报告的标准确认函——这是一份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签发的例行回执,措辞极其简洁:“确认收到伦理咨询小组提交的《关于‘永恒之塔’项目伦理合规性的审查结论》。本文件将作为下次董事会会议的正式议程文件分发给全体董事。董事会将在会议上对审查结论进行讨论。”回执没有承诺任何行动,没有预设任何结果,只是确认文件已被存档并被列入议程。
张薇把这份确认函打印出来,和她的审查报告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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